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巨星生活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憲樟
被 告 王淑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櫻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2月14日
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6年2
月1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