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57號
原 告 武恬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聲請退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怡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