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毓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柏仙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4+1)×10×34=5,100】。
二、聲請人應提出現有工作證明及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及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提出100至10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含兄弟姐妹),並詳細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母親)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有無其他共同扶養人?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應提出受扶養人之100年及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應說明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醫療、日常生活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檢付收據證明。
五、應詳細說明聲請人無法負擔債務及聲請更生之原因,及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另行按各債權人於102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52號聲請調解事件中所陳報之債權額,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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