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附民原告 許嘉洋 附民被告 姚秀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0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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