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勞保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十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九二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予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十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勞工保險局及聯勤國外物資高雄接轉處,扣發其胞兄 石去堅 勞保死亡給付及雇員死亡退職金之判決基礎係「揑造」,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款規定聲請再審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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