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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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暵鴻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2,690元│UC0000000│96年3月31日│││林建業│限公司永吉分公司│││││││││││├─┼─────────┼─────────┼─────────┼─────────┼─────────┤│2│暵鴻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29,425元│AU0000000│96年3月31日│││林建業│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