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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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67號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2年2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之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2月25日至112年2月24日止,清償債務日期各別訂明於據內,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嗣相對人於92年4月28日及94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150萬元;詎料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納至年3月28日及3月27日,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依借據第5條,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1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62萬5,6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