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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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七七字第0八九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臺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該案已判決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案接受刑之執行,茲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甲○○之送達證書、戶籍謄本、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載;經警按址前往拘提,未獲,拘提無著等語,認被告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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