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91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月7日法矯字第097001589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