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9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屢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並通知具保人乙○○帶同被告到庭審理,亦無效果,復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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