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579號
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銀馬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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