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朱小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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