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第一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新台幣叁佰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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