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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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106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潮州大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甘琬琳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