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原告與被告 蘇寳健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