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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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朱大維 相對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立謙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素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謙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參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查相對人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設址於國外,另聲請人雖提出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惟依公司法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因之,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鹽城晶美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部分,須向國外送達之,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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