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45號聲請人 林正欣 律師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林正欣律師(住宜蘭市○○路○○○號)為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信望愛公司)於內政部移民署曾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之定存單,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尚餘180萬元餘;而相對人信望愛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惟相對人信望愛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選任事宜,亦未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且唯一股東兼董事 梁榮貴 業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聲請人誤載為105年12月27日)死亡,法定繼承人亦全體拋棄繼承,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信望愛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之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梁榮貴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然其業於105年12月17日死亡,已無從任清算人,且得繼承梁榮貴股東身份之法定繼承人復全體拋棄繼承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家事法庭106年度司繼字第81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信為可取。是為處理相對人信望愛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則本院審酌願任清算人之聲請人即林正欣律師,具有清算人之專業智識,且為梁榮貴之遺產管理人,應便於處理信望愛公司之清算事務,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認選派林正欣律師擔任相對人信望愛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