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員警查獲被告甲○○於93年1月28日2時40分許回溯24小時之內某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友人住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警通緝到案時,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嗣被告甲○○於94年2月2日晚間某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5之9號住處,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94年2月3日8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摻有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煙草1包,經併案執行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戒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分別於93年1月28日2時30分許及93年8月7日7時20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6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94年6月15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387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又被告甲○○於94年2月2日晚間某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5之9號租屋處,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分別於94年2月3日6時許及8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前及上開租屋處查獲,經併案執行強制戒治,而於執行強制戒治屆滿6個月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95年04月21日出所,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05月16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2份及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而分別於前揭時地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以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摻有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煙草1包,業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詳如附表所示。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品名│重量│鑑定報告│保管字號│├──┼─────┼───────┼────────────────┼──────┤│1│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二點五│法務部調查局93年9月20日調科壹字│93年度青保管││││一公克│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字第504號│├──┼─────┼───────┼────────────────┼──────┤│2│甲基安非他│總淨重二十九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0月6│93年度藍保管│││命七包│二九公克,驗餘│日刑鑑字第0930166014號鑑驗通知書│字第2181號││││重二十九點一四││││││公克│││├──┼─────┼───────┼────────────────┼──────┤│3│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十點零│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15日調科壹字│96年度青保管││││五公克│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字第452號│├──┼─────┼───────┼────────────────┼──────┤│4│海洛因二包│一包淨重零點三│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15日調科壹字│96年度青保管││││六公克,另一包│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字第452號││││淨重零點九五公││││││克│││├──┼─────┼───────┼────────────────┼──────┤│5│甲基安非他│淨重零點九九二│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8月1日│96年度紅保管│││命一包│七克,驗餘重零│安鑑字第0960001229號鑑定書│字第351號││││點九一九九克│││├──┼─────┼───────┼────────────────┼──────┤│6│摻有海洛因│量微無法稱重│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96年度青保管│││及甲基安非││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字第452號│││他命成分之││││││煙草一包(││││││部分燃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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