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3年8月確定。又伊另犯違反職役罪業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8年5月,惟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實施後,上開違反職役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爰請求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揆此,就2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得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僅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至多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尚不得自行向法院聲請裁定甚明。
三、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所明文規定,是在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情形下,即應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為「應減刑之罪」裁判之其中一法院聲請裁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雖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然該罪係由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台判字第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前案紀錄表及該院93年度台判字第185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該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而本院裁判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竊盜罪,因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3年8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減刑,是本院確非本件「應減刑之數罪」之裁判法院,是聲請人亦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尚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意圖│有期徒│92年1月3│國防│93年度│93年6│國防│93年度│93年8│││長期│刑1年6│日起至92│部中│台判字│月23日│部中│台判字│月19日│││脫免│月,減│年5月25│部地│第185││部地│第185││││職役│為有期│日止│方軍│號││方軍│號││││而離│徒刑9││事法│││事法│││││去職│月(國││院│││院│││││役│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號裁│││││││││││定)││││││││├──┼──┼───┼────┼──┼───┼───┼──┼───┼───┤│2│加重│有期徒│88年9月│臺灣│93年度│93年7│臺灣│93年度│93年8│││強盜│刑3年6│24日│臺北│訴緝字│月26日│臺北│訴緝字│月23日│││未遂│月││地方│第77號││地方│第77號│││││││法院│││法院│││├──┼──┼───┼────┼──┼───┼───┼──┼───┼───┤│3│殺人│有期徒│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未遂│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