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毓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3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毓庭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毓庭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
盜罪。被告三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不思勤奮工作,以獲取應得之報酬,
竟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物管領權予以尊重之觀
念,惟被告竊取手段為徒手行竊,所竊財物價值不高,並被
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
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此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本案被告竊得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DVD,為其因
本案違法行為所得,屬於被告犯罪所得,自應依前揭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惟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有明定。本案被告於108
年4月20日上午10時33分許前某日竊得之紅衣小女孩(1)DV
D1片、紅衣小女孩(2)DVD1片、大法師DVD1片,以及於108
年4月23日上午10時40分許竊得之水行俠DVD1片、狂徒DVD1
片,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查
卷第71、85頁),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 波希米亞 狂想曲DVD1片、巨齒鯊DVD1片,紅衣小女孩(1)
DVD2片,紅衣小女孩(2)DVD1片、老師你會不會回來DVD1
片、猛毒DVD1片、不可能的任務全面瓦解DVD1片,毀滅大作
戰DVD2片、瞞天過海八面玲瓏DVD1片、死侍(2)DVD1片。
二、無雙DVD1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