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救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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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李文林 (LYVANLAM)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案號
為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488號),及停止執行事件(本院
108年度中簡聲第115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二份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
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
,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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