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二)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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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七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建中被告丙○○義務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訊問後,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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