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宋采昱
被告 林浩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宋采昱
被告 林浩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