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宋采昱

被告 林浩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

法官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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