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郭才毓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486元(聲明第1、
2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