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麟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付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並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執行案件(106年度執字第3224號、105年執緝字第1607號;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案號:本院105年度交易字440號),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5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7日,有受刑人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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