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合源 法定代理人 王瑩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議章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萬2,730元【計算式:(39.72平方公尺×4,800元/平方公尺)(第1項訴之聲明)+(1,125.40平方公尺×4,800元/平方公尺)(第2至8項訴之聲明)+(99.30平方公尺×4,800元/平方公尺)(第9項訴之聲明)+(36.41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第10項訴之聲明)+(49.65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第11項訴之聲明)=623萬2,7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776元(至第12項訴之聲明部分,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並無法確定面積,以第1至11項訴之聲明建物占用所餘之各筆土地面積予以計算,亦非合理,故此部分待本案審理至現場履勘確定面積後,再予補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