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8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韋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韋銘因承包告訴人 關金龍 住處之冷氣空調業務雙方發生齟齬,於民國106年9月10日下午3時30分許,曾韋銘至臺北市○○區○○街○○○號一樓網咖通往關金龍二樓住處之樓梯間,公然以「幹你娘的B」等語,侮辱告訴人關金龍,因認被告曾韋銘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關金龍告訴被告曾韋銘公然侮辱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5年12月14日和解筆錄1份、105年12月29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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