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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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2號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
上訴人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957元(離婚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