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展影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