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2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展影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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