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5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