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樹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民國107年5月14日雄檢欽崎103執更539字第3243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樹德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9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63號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前揭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聲明異議人又再犯如附表三所示之
5罪,分別經附表三所示之法院判處如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惟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犯罪日期為100年1月21日至101年7月間某日,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中,各罪最早之判決確定日為100年10月20日(即附表一編號1、2),故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附表三編號5)為附表一編號1、2之罪確定前所犯,應與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非與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前揭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顯有不當,經聲明異議人向檢察官請求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未獲准許,故檢察官之指揮執行顯有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查聲明異議人黃樹德本件係對於檢察官執行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即附表三編號5)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則本院既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有本件之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黃樹德前因犯如附表一、二、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罪,經各該編號所示判決量處所示之刑,嗣分別經檢察官向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另就附表三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等節,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堪可認定。
(二)又查,聲明異議人就附表三編號5所犯,係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非法寄藏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該罪雖告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換言之,犯罪行為完結之時,仍視寄藏行為何時終了而定。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之前揭犯罪行為,於100年1月21日至101年7月間之某日時前之某日,因受託代為藏放保管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而成立,期間於101年7月間某日因搬家而變換藏放地點,迄101年9月19日22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方才終止寄藏行為,故被告所犯前揭之罪之日期應為寄藏行為終了之時,即101年9月19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046號裁定雖就非法寄藏時間誤載為100年1月21日至
101年7月間某日時前之某日,惟此部分誤載並不影響附表三編號5得與附表三編號1至4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綜上,聲明異議人就附表三編號5所犯之罪之日期為101年9月19日,而附表一編號1、2所犯之罪之確定日期為
100年10月20日,故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罪實係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自與刑法第53條、第51條數罪併罰應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是附表三編號
5所示之罪無從與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得與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檢察官之定刑聲請並無違法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上述聲明異議事由,難認有據,難認有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99年11月21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害防制│││100年度上││100年度上││││條例│││訴字第1321││訴字第1321│││││││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99年11月21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害防制│││100年度上││100年度上││││條例│││訴字第1321││訴字第1321│││││││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5年3│99年11月20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1月12日│││害防制│月││100年度上││101度年台││││條例│││訴字第1321││上字第149│││││││號││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8│99年11月8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1月12日│││害防制│月││100年度上││101度年台││││條例│││訴字第1321││上字第149│││││││號││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8│99年11月9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1月12日│││害防制│月││100年度上││101度年台││││條例│││訴字第1321││上字第149│││││││號││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7年8│99年11月11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1月12日│││害防制│月││100年度上││101度年台││││條例│││訴字第1321││上字第149│││││││號││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3年8│99年10月20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1月12日│││害防制│月││100年度上││101度年台││││條例│││訴字第1321││上字第149│││││││號││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3年8│99年11月9日│雄高分院│100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1月12日│││害防制│月││100年度上││101度年台││││條例│││訴字第1321││上字第149│││││││號││號││├─┼───┴───────┴──────┴─────┴───────┴─────┴───────┤│備│││註││└─┴──────────────────────────────────────────────┘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年6│100年7月26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月││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8年│100年7月10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8年│100年8月20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4年6│100年7月18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月││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4年│100年8月20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4年│100年7月28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7│毒品危│有期徒刑4年│100年7月29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100年6月23日│屏東地院│102年2月6日│屏東地院│102年3月6日│││害防制│││100年度訴││100年度訴││││條例│││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備│││註││└─┴───────────────────────────────────────────────┘附表三: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1年3月19日│本院101年│101年12月14日│本院101年│101年12月14日│││害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1615號││1615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101年3月19日│本院101年│101年12月14日│本院101年│101年12月14日│││害防制│││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1615號││1615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月│101年10月30日│屏東地院│102年5月30日│屏東地院│102年7月20日│││害防制│││102年度訴││102年度訴││││條例│││字第276號││字第276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101年10月30日│屏東地院│102年5月30日│屏東地院│102年7月20日│││害防制│││102年度訴││102年度訴││││條例│││字第276號││字第276號││├─┼───┼───────┼───────┼─────┼───────┼─────┼───────┤│5│槍砲彈│有期徒刑4年,│101年9月19日│本院102年│102年10月23日│本院102年│102年11月12日│││藥刀械│併科罰金新臺幣│(原裁定誤載為│度訴字第││度訴字第││││管制條│10萬元│100年1月21日│422號││422號││││例││至101年7月間│││││││││某日時前之某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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