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雄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九件竊盜犯行、十二件加重竊盜犯行、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二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判處四個有期徒刑四月(竊盜)、五個有期徒刑三月(竊盜)、四個有期徒刑八月(加重竊盜)、八個有期徒刑七月(加重竊盜)、有期徒刑三月(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二個有期徒刑三月(行使偽造私文書),嗣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四○號裁定分別減刑二分之一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嗣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九七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九月十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年五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三三八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七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一年一月五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四○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執減更癸字第六二四七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法務部矯正署一○○年五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八三三八一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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