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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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74號
97年度易字第19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
六七五、七0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甲○○心神狀態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目前之精神狀況經鑑定結果,認「 張員 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車禍顱內出血術後,目前居住○○鎮○○路○○○號三樓(新佳遠護理之家)。臨床診斷『顱內出血術後合併植物人狀態』,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言語詢問無適當反應。判定『心神喪失』,無法正確處理任何事務之能力」等情,有板橋中興醫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精神鑑定報告書一紙附於調閱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三0九號卷宗可參,顯然被告之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於被告心神狀態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卓俊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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