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4,262,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6,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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