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甲○○已與告訴人乙○○、丙○○和解,被告乙○○已與告訴人甲○○和解,告訴人乙○○、丙○○、甲○○均具狀撤回告訴,爰就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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