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末,應補充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末二行「第五十一條第六款」,應補充更正為「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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