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朱宏興
      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升郁
訴訟代理人  朱哲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朱宏興對被告田園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有
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董監事報酬、車馬費債權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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