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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