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萬貳仟柒佰伍拾元,並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證據:均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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