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