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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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81號上訴人癸○○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
己○○辛○○甲○○○丙○○壬○○○兼前列五人訴訟代理人庚○○
4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3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邱森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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