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310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正吉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