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否認子女事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5款及第589條之1等規定提出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起訴狀程式,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應查報被告目前之現居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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