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信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欣民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住台北市○○路○段○○號A棟12樓被告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