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丁○○○債務人鋒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戊○○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參拾肆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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