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陸拾伍萬壹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九十八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