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債權人永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猷 上列債權人永豐機械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綠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機械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示,然狀內並未有附表,請具狀補正之。
二、依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之明示約定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請陳明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聲明為共同給付。
三、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係「林綠伸」抑或「 林緣伸 」,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之。
四、請提出債務人林綠伸抑或林緣伸、 趙克琴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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