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23號原告 黃秋月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被告 許進華
黃雅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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