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萬零伍佰 陸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進清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用六0000元第一審送達郵資四三三元(預繳郵資六八0元,退回剩餘郵資二四七元)本件程序費用一三六元合計六0五六九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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