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46號
上訴人 林大壹
被上訴人林大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上訴聲明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前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985元,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096,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